基隆市一名黃姓婦人,112年9月在寶祥吉祥站下基隆客運1061路線公車時,指控簡姓司機未維持車輛平穩,導致車輛震動讓婦人跌倒受傷,並向基隆客運公司及司機求償共計新台幣83萬2279元。不過,經法官調閱監視器影像後,確認婦人下車時公車已靜止至少13秒,認為她是下車後未站穩才跌倒,判定基隆客運及司機無須負賠償責任。
根據判決書指出,黃婦112年9月13日傍晚,她搭乘簡姓司機駕駛的1061路線公車,在晚間6時27分抵達「寶祥吉祥站」下車,她表示因行走緩慢,車門打開13秒後才走至車門準備下車,並稱下車時公車發生震動,所以重心害她不穩跌倒,造成頸部、下背部、左肩、臀部及膝部挫傷,膝部更須接受全人工膝關節置換手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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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婦提出醫療費用新台幣28萬7479元、看護費用新台幣4萬4800元,以及精神慰撫金新台幣50萬元,合計新台幣83萬2279元,並依《民法》向基隆客運及簡姓司機提出損害賠償請求,控訴司機下客時未維持車輛平穩,事後也未協助處理,直接駛離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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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審理時,參考檢察官不起訴處分及基隆地檢署提供的事故現場監視器畫面,發現公車於影片第6秒即停靠站牌,至第20秒婦人下車,之後在計程車前跌倒,第25秒另一乘客下車並試圖協助,該畫面並未顯示公車有晃動情形。法院認為黃婦下車時公車已靜止至少13秒,跌倒原因應為未站穩,據此駁回其全數請求,案件可再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