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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家〉「連水也不行」 商店遭禁賣飲料零食

記者 張子銘 / 攝影 呂振成 台中市 報導
發佈時間:2013/01/18 19:34
最後更新時間:2016/05/16 15:06

超商被禁止菸酒,不稀奇,如果連飲料、零食甚至飲用水都不能賣,那就不知道怎麼開店了,台中北屯兒童公園裡面1間超商,跟市府承租簽約開超商,現在市府發公文,只能賣文教育樂用品,禁止賣飲料零食,業者說飲料零食佔營收90%,這樣根本開不下去,但市政府堅持,合約在6年前已經更改,業者必須照合約走,業者抗議市政府裡面的超商,飲料零食都能賣,規劃公園商店卻不能賣,實在不合理。

公園小商店裡,有飲料、零食,還有玩具和遊戲機台,民眾散步運動完,習慣買點飲料零食,但再過幾天,架上這些吃的、喝的通通都不能賣,因為店家收到市政府公文,要求他們禁止販賣飲料零食,甚至連水也不能賣。公園商店業者田季龍:「這些水和飲料類啊。」記者:「泡麵也不行?」田季龍:「全部通通21日,我通通會把他收起來,這一排(零食)也通通不行了。」

商店老闆說他跟市府簽約,每個月8000元,承租北屯兒童公園裡,這個不到10坪的店舖營業,營業內容也有經過政府立案,但經營了8年,現在主管機關文化局卻要求他,以後只能賣文教、育樂用品,否則將終止合約。田季龍:「這是為難我們老百姓,我在這邊都已經8年了唉,你要我全部都賣玩具。」

看看青年商店裡,角落的架子上擺著幾本兒童畫冊,一旁還有玩具,佔了店裡30%架位,但真正賣出去,營業額只佔10%,而一般超商裡,文教育樂類用品也只佔架上位置不到10%,營業額同樣也不到10%,業者抱怨,食品飲料佔營業額9成,現在不能賣了,等於逼他們關門。台中市文化局主任許秀蘭:「業者實際上經營,跟我們規範是有抵觸的,那當然這邊我們希望店家一定要依法營業。」

文化局解釋,94年最早跟業者簽訂合約時,確實是註明經營便利商店,但合約從97年開始,已經改成文教育樂用品販售,業者了解合約內容,卻不按照合約經營,屢勸不聽,才會發公文禁止他賣飲料食品,但業者不滿,文化局大廳開超商,什麼都能賣,自己在公園開店,卻什麼都不能賣,非常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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