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一名9個月大女嬰,前年遭母親同居男友王男多次凌虐,致左側腦出血、腦水腫,經急救後仍有右側肢體偏癱及癲癇等重大傷害,一、二審均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重傷害罪,判處王男9年6月,最高法院審理期間,王男撤回上訴,全案定讞。
檢方調查,王男、沈女自2023年3、4月起同居。6月間,沈女從前夫家中接回當時年僅9個月大的女兒同住。期間,沈女萌生與前夫復合之意,遂於同年6月24日凌晨與王男商談分手,還說想要拿掉兩人的胎兒。王男心生怨懟,竟於24日傍晚6時許至27日傍晚5時許,假借帶女嬰外出買飯,製造獨處機會,連3天在電梯內施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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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男先是劇烈搖晃女嬰頭頸部、倒吊其身體,再翻轉至與地面平行,又以徒手、奶嘴毆打女嬰頭部、臉部及身體各處,或用頭槌、下巴磨蹭,以手指塞嘴、拉扯頭髮,造成女嬰臉部、四肢多處瘀傷。27日傍晚,女嬰嘔吐且意識不清,被緊急送往高醫急救後保住一命,但右側肢體仍有偏癱及癲癇等腦傷後遺症。
偵辦過程中,王男再涉販毒未遂案,足認素行不佳,視法律為無物,且未與女嬰父母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害,一審判處9年6月;王男、檢方均上訴,二審認為,一審量刑無違誤,駁回上訴。案件上訴第三審期間,因王男撤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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