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南投縣長李朝卿犯98貪污罪!總刑期656年4月 確定關21年2月

  • 責任編輯樓冠陞
  • 發佈時間:2025.01.24 13:40
  • 最後更新時間:2025.01.24 13:40
前南投縣長李朝卿涉貪共98罪被判有期徒刑定讞,總刑期長達656年4月。(圖/TVBS資料照)

前南投縣長李朝卿涉貪共98罪被判有期徒刑定讞,總刑期長達656年4月。(圖/TVBS資料照)

前南投縣長李朝卿犯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其中98罪被判有期徒刑定讞,刑期總計656年4月,檢方聲請定應執行刑,最高法院維持台中高分院認定,裁定應執行21年2月確定。

李朝卿被控在南投縣長任內辦理莫拉克風災復建工程等多項工程,向包商收取回扣,南投地檢署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李朝卿,最高法院自民國107年至113年間先後判決98罪有罪確定。李朝卿已於107年10月間入監執行。

檢察官在所有案件均判刑定讞後聲請定應執行刑。李朝卿具狀指出,他所犯均為同一時期同一罪名之罪,犯案所涉金額甚少,並已繳回全部犯罪所得,況且他是初犯,已潛修佛法、一心懺悔,他現年74歲,曾中風罹有糖尿病、多種疾病纏身,行動不便,再中風機率高,懇請法院從寬裁定,希望合併應執行刑不超過17年6月。

台中高分院審酌李朝卿所犯均為貪污治罪條例之罪,均與南投縣政府公共工程相關,其犯罪時間在99年7月間至101年間,犯罪期間不短;且受刑人所犯98罪全部宣告刑度總計為有期徒刑656年4月,裁定應執行21年2月徒刑。最高法院今天駁回抗告確定。(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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