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
xx
xx
回到網頁上方

涉貪一審判12年6月遭解職 宜蘭縣長林姿妙急提行政訴訟遭駁

記者 潘千詩 報導
發佈時間:2025/01/17 17:54
最後更新時間:2025/01/17 18:01
宜蘭縣長林姿妙。(圖/TVBS資料畫面)
宜蘭縣長林姿妙。(圖/TVBS資料畫面)

宜蘭縣長林姿妙因涉貪,一審遭判12年6月、褫奪公權6年,內政部即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停止其縣長職務及薪給。林姿妙除向訴願機關申請停止原處分執行外,也向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林姿妙聲請不符停止執行之要件,今(17)日駁回聲請。

北高行認為,《行政訴訟法》規定,行政法院裁定准許停止執行須具備一定要件,包括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有急迫情事,且於公益無重大影響。

 

然而,林姿妙在行政訴訟起訴前,未待訴願機關或原處分機關就其申請為決定,即逕向法院聲請停止原處分之執行,卻未釋明有何緊急情事須即時處理,否則難以救濟,應認欠缺保護之必要。

更多新聞:林姿妙「財產來源不明」遭停職全國首例 急提訴願、行政訴訟

 
此外,《地方制度法》的規定,旨在保障地方自治團體之利益及公權力之可信賴性。根據宜蘭地院刑事判決可知,林姿妙借用、租用毫無信賴關係之人之金融機構帳戶收受及持有不明款項,金流高達3250萬元,未據實說明其可疑來源之財產總額高達800萬元,已違反人民對公務廉潔性之期待。

北高行認為,為免政府公權力及業務推行產生不良影響,暫時停止地方首長職務之執行實屬適當。若停止原處分之執行,將對公益造成重大影響,自應予駁回。

更多新聞:快訊/不妙了!林姿妙涉貪遭判「12年半」、褫奪公權6年
 

#林姿妙# 宜蘭縣長# 涉貪# 停止職務# 停止薪給# 聲請停止執行#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制度法#宜蘭地院#駁回

你可能會喜歡

人氣點閱榜

延伸閱讀

其他人都在看

notification icon
感謝您訂閱TVBS,跟上最HOT話題,掌握新聞脈動!

0.1030

0.0474

0.1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