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長林姿妙因涉貪,一審遭判12年6月、褫奪公權6年,內政部即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停止其縣長職務及薪給。林姿妙除向訴願機關申請停止原處分執行外,也向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林姿妙聲請不符停止執行之要件,今(17)日駁回聲請。
北高行認為,《行政訴訟法》規定,行政法院裁定准許停止執行須具備一定要件,包括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有急迫情事,且於公益無重大影響。
然而,林姿妙在行政訴訟起訴前,未待訴願機關或原處分機關就其申請為決定,即逕向法院聲請停止原處分之執行,卻未釋明有何緊急情事須即時處理,否則難以救濟,應認欠缺保護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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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高行認為,為免政府公權力及業務推行產生不良影響,暫時停止地方首長職務之執行實屬適當。若停止原處分之執行,將對公益造成重大影響,自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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