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籍宜蘭縣長林姿妙遭檢方指控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涉嫌利用人頭戶洗錢等四案,林姿妙一審遭判刑12年半,褫奪公權6年,同時林姿妙也因財產來源不明判決有罪,遭到停職,成為全國第一位因財產來源不明罪遭停職的縣長;不過林姿妙不服遭停職,目前決定向行政院提出訴願,同時也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告打出行政訴訟,聲請停止執行停職處分。
宜蘭地院去(113)年底宣判,林姿妙被依《貪污治罪條例》對監督事務圖利罪,判處7年有期徒刑並褫奪公權6年、《貪污治罪條例》財產來源不明罪,判2年6個月有期徒刑並褫奪公權2年、《洗錢防制法》特殊洗錢罪,判3年6個月有期徒刑,並沒收洗錢財物新臺幣3,250萬,合併執行12年6個月、褫奪公權6年。

不過林姿妙則不斷向外界強調自己沒有做壞事,據了解,林姿妙已針對因財產來源不明罪一審判決停職的爭議,向行政院提出訴願,同時也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出行政訴訟。
《TVBS》新聞提醒您:
◎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為無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