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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姿妙「財產來源不明」遭停職全國首例 急提訴願、行政訴訟

記者 沈冠勳 報導
發佈時間:2025/01/15 11:18
最後更新時間:2025/01/15 11:18
林姿妙涉貪遭判「12年半」。(圖/TVBS)
林姿妙涉貪遭判「12年半」。(圖/TVBS)

國民黨籍宜蘭縣長林姿妙遭檢方指控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涉嫌利用人頭戶洗錢等四案,林姿妙一審遭判刑12年半,褫奪公權6年,同時林姿妙也因財產來源不明判決有罪,遭到停職,成為全國第一位因財產來源不明罪遭停職的縣長;不過林姿妙不服遭停職,目前決定向行政院提出訴願,同時也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告打出行政訴訟,聲請停止執行停職處分。
 
宜蘭地院去(113)年底宣判,林姿妙被依《貪污治罪條例》對監督事務圖利罪,判處7年有期徒刑並褫奪公權6年、《貪污治罪條例》財產來源不明罪,判2年6個月有期徒刑並褫奪公權2年、《洗錢防制法》特殊洗錢罪,判3年6個月有期徒刑,並沒收洗錢財物新臺幣3,250萬,合併執行12年6個月、褫奪公權6年。

 
 
林姿妙涉貪遭判「12年半」。(圖/TVBS)
根據《地方制度法》第78條第1項規定,縣長涉嫌違反圖利罪以外之《貪污治罪條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者,應停止其職務,因此林姿妙在去年12月31日宣判有罪,就被內政部停止縣長職務,並由副縣長林茂盛代理縣長職務。
 
不過林姿妙則不斷向外界強調自己沒有做壞事,據了解,林姿妙已針對因財產來源不明罪一審判決停職的爭議,向行政院提出訴願,同時也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出行政訴訟。
 
 
針對停職的立法疏漏,申請書內提及88年地方制度法立法時,《貪污治罪條例》只有第4條至第6條之罪,第6條之1的財產來源不明罪係98年貪污治罪條例修法時所新增。但是財產來源不明罪的刑度遠低於圖利罪,刑度較重的圖利罪二審有罪才停職,刑度較輕的財產來源不明罪,自不得有重於圖利罪法律效果,顯然是立法疏漏,合法性顯有疑義。
 

《TVBS》新聞提醒您:
◎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為無罪。



#國民黨#宜蘭縣長#貪污治罪條例#洗錢#停職#林姿妙#財產來源不明#行政訴訟#公權褫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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