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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設8大關卡!二審法官因一句話認定「自首」奪8命免死

記者 潘千詩 報導
發佈時間:2024/12/11 17:26
最後更新時間:2024/12/11 17:26

憲法法庭「113憲判字8號」表面上讓死刑合憲,但卻設下八道關卡,技術性讓法官更難判死。近期第一位受惠者就是前年犯下新竹正義輪胎行縱火奪8命的兇手陳彥翔,去年一審遭判死刑,上訴二審期間,憲判增加很多審判法條所沒有的限制跟條件,「司法造法」氛圍下,一審跟二審的法官對於有無適用「自首減刑」的認定不同,一審法官認為陳彥翔不符合自首減刑,但二審法官認為符合,因此讓陳彥翔在二審時暫逃死。

陳彥翔在押中。(圖/TVBS)

 

其實新竹地院去年9月底宣判時,一審合議庭認為,警方獲報時,已知悉嫌疑人為報案人的兒子,在陳父指認是兒子縱火,以及陳彥翔告知是自己縱火,二者相差不到3分鐘;陳彥翔接受調查時,曾稱搖頭表示沒有點火,稱「抽菸」不小心點燃,企圖規避刑責,不符合減刑規定,量處無期徒刑或較輕之有期徒刑,顯不足以還死者公道並撫慰生者之痛,更與被告之主、客觀犯罪情節的比例不相符合,判處死刑。

更多新聞:正義輪胎行縱火奪8命 逆子二審逃死「改判」無期徒刑理由

 
然而全案上訴二審後,憲法法庭今年9月20日設下嚴格的八道關卡,包括偵訊時應強制辯護、第三審要強制辯護、第三審應經言詞辯論、合議庭法官一致決、被告行為時、審判時或執行時有精神障礙、心智缺陷不得科處或執行死刑等。

高院是在憲判後,於11月1日行言詞辯論。依《刑法》第62條規定,原本自首必減刑,而後修正為得減刑,修法理由在於被告的自首動機。只要符合自首要件,司法實務上必能減刑,意即能順利逃死。

替陳彥翔辯護的三位法扶律師林俊宏、陳雨凡、陳志寧的訴訟策略正是從「自首」減刑切入。律師陳雨凡主張,因警察到場時還不知道是誰縱火,只知道陳母報案時說「我兒子在倒汽油」,是陳彥翔說「我縱的火,趕快啦」,認為一審未給予自首減刑,判決有違誤。

蒞庭檢察官詹常輝論告主張,陳彥翔有放火主觀犯意、殺人直接故意,指稱其犯行已達「最嚴厲之罪行」,這一燒釀8死,不僅泯滅人性也是滅門之舉;且台大鑑定顯示,陳彥翔無精神疾病,犯後無悔悟之心,人格充滿衝突;警詢時避重就輕,謊稱是「抽菸」釀禍,不符合自首減刑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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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二審審判長侯廷昌、陪席法官黃紹紘、受命法官陳柏宇都認同檢察官論告所指的「最嚴厲之罪」,但也同時採納法扶律師所指的「自首減刑」觀點,認為陳彥翔算是自首。

更多新聞:京華城案收尾階段 北檢今第9度提訊柯文哲「最後答辯」

在憲法法庭設下8道關卡,嚴格限縮判死的條件,要求各級法院都要依照此程序、事項操作,被外界質疑是在「強迫多數服從少數」,儘管社會如此反彈、死者家屬也強烈表達不滿,但陳彥翔的一審死刑判決確實被動搖了。政府拿納稅人的錢編列經費給法扶,由法扶替殺人者辯護。二審法官採納法扶律師的觀點,依法減刑,改判為無期徒刑。

看在死者家屬眼裡,就像是廢死團體利用國家資源當殺人者的靠山,幫忙鑽漏洞,讓受害者投訴無門、無法承受,直喊台灣司法讓人絕望,但政府、司法仍充耳不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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