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議員林銘仁涉嫌詐領助理費案,林銘仁於2009年至2016年擔任台北縣議會及新北市議員期間,與楊姓女助理以虛報人頭助理或浮報方式,詐領助理補助費681萬元,日前林銘仁遭羈押禁見。新北地院15日開庭認為林銘仁犯罪嫌疑重大,裁定林銘仁300萬元交保。
新北地院15日裁定林銘仁以新臺幣300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出境出海八月,以及禁止與同案被告及證人聯繫或接觸,如有違反,得再執行羈押。檢方認為,林銘仁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及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等罪,雖然林銘仁坦承涉犯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但否認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
新北地院合議庭評議後認為,依卷內事證,足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嫌之嫌疑重大,所涉犯罪重本刑有期徒刑五年以上之罪,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勾串共犯、證人之虞,有羈押之原因。然而,考量本案已經偵查終結,相關證人經檢察官訊問完畢,尚可透過羈押以外之手段加以拘束,無羈押之必要,故命被告以新臺幣300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出境出海八月,以及禁止與同案被告及證人進行聯繫或接觸,如有違反,得再執行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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