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台南市六甲農會許姓總幹事等人侵占公糧1302公噸,使農會損失逾3135萬元。一審依貪污罪判處許男10年10月徒刑,二審改依刑法業務侵占罪判刑3年,日前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判決指出,許男及吳姓倉庫管理員從農會公糧中挖取少量米,分裝至空米袋內,待數量累積後以低於市價售予碾米廠,並與廠商分配所得;自民國100年到110年間,許男、吳男共計侵占1302公噸,造成農會損失超過新台幣3135萬元。
因倉庫公糧短少顯著,許男及吳男擔心遭行政院農糧署巡查發現,因此向碾米廠購買劣質米或飼料米原料充作公糧補充數量,以掩飾其行為。
一審台南地方法院認為,許男犯後否認犯行,也未繳回犯罪所得及賠償農會,犯後態度不佳,依貪污治罪條例侵占公有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10月;吳男則因認罪並繳回部分犯罪所得,但未賠償農會,因此判處4年徒刑。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台南高分院審理,二審認為,許男與吳男受雇農會,因業務掌管公糧,其行為涉及私經濟而非國家公權力,因此撤銷原判,改以刑法業務侵占罪論處。
二審審酌,許男上訴期間與農會達成和解,並賠償200萬元,判處3年徒刑;吳男則判刑2年。案經許男與檢察官提起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無違誤,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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