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內湖區3死2傷事故,肇事的15歲曾姓少年,17日因涉嫌偷開外公(祖父)的休旅車在東湖市場附近蛇行,先撞上一名騎士,再連人帶車衝入安康路上的臭豆腐攤釀禍。因該起死亡車禍是由未成年造成,相關法律責任也引發討論。法界分析,未成年肇事,即使不用面對刑罰處分,但其監護權人也要負《民事》連帶賠償責任。
媒體報導,曾姓少年小時候由外公照顧,父母已經離婚,監護權人是爸爸,後來才被父親接回永和同住,因此他對外公的車鑰匙位置十分熟悉,17日趁著外公出國,從永和搭捷運回東湖外公家拿車鑰匙偷開車,僅10分鐘路程即釀死亡車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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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黃秀惠表示,以通案來講,父母親如果沒有離婚,依據《民事》第187條規定,未成年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時,雙親當然要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也只限於民事責任並無刑事責任;如果離婚,在法律上,以監護權人為主,小孩由誰帶大、或誰是實際照護者,反而不重要,否則離婚時爭取當監護權人就沒有意義,因為監護權人的權利跟義務是一起的。
黃秀惠表示,因為曾姓少年是偷開車,法律上很難追究車主的責任,但若是車主明知對方無照、未成年卻借車肇事,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6項,車主會被罰6000元至2萬4000元,並吊扣汽車牌照1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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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界分析,在少年犯罪案件中,少年法院會認定罪名是否符合《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7條第1項第1款的規定,如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罪,如殺人,應移送地檢署,但曾姓少年目前觸犯法條的應為過失致死,為最重5年以下之罪,不符合移送地檢署的要件,曾姓少年肇事致死,與新北國中生割頸案,有程度上不同。
法界人士表示,曾姓少年已被裁定送少年觀護所收容,接下來,少年法庭法官會請少年調查官與警察機關調查涉案少年與事件有關之行為、品格、經歷、身心狀況、家庭情形、社會環境、教育程度等事項並提出報告與建議,供少年法庭法官參考是否符合《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7條第2項之規定,如法官認犯罪情節重大、參酌其品行、性格、經歷等情狀,以受刑事處分為適當者,仍得以裁定移送地檢署。
法界指出,只要不進地檢署即不屬於刑罰處分,而是進入「保護處分」階段;「保護處分」由輕到重依序為「訓誡、保護管束、安置、感化教育」等4種類型,也由少年法庭法官認定,但即使沒有刑罰,涉案少年的監護權人也將面臨被害者家屬的《民事》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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