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地方法院日前審理一起強制猥褻幼女案件,陳姓男子被控自民國109年10月至112年6月期間,在同住的租屋處內多次猥褻2名年幼女兒,甚至以手指隔著褲子戳女兒的肛門,嚴重侵犯女兒的身體自主權。法院審理後,依強制猥褻幼女罪判處陳男2年有期徒刑,緩刑5年。
根據法官調查,陳男明知2名女兒年紀尚小,仍在洗澡或睡覺時,違反女兒意願,多次對女兒實施猥褻行為。陳男的大女兒表示,「有跟爸爸說不喜歡這樣、但又怕爸爸生氣不敢再說」;小女兒則坦言,「不喜歡爸爸的行為,但怕被打」,可見2名女兒因為懼怕陳男而無法抗拒,其性自主意思已遭到嚴重壓抑。
法官指出,陳男身為2名幼女的父親,理應愛護年幼的女兒,卻為滿足一己私慾,以猥褻手段侵犯女兒,不僅造成女兒心理上難以抹滅的陰影,更影響其身心健全發展。然而,考量陳男犯後坦承犯行,頗有悔意,且妻子也表示願意原諒,法官最終依強制猥褻幼女罪判處陳男2年有期徒刑,緩刑5年。
另外,檢方原本以陳男親吻女兒嘴巴的行為,作為加重其強制猥褻手段之一,但法官認為,在現今人際交流中,親吻嘴巴並非罕見禮儀,父母與子女間的親吻更是常見的親子互動,因此親吻嘴巴並不構成強制猥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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