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一名70歲男子,因為年事已高,難以再找工作,因此淪為街友。想起與第二任前妻育有一子,因此要對方支付每個月新台幣2萬745元的扶養費直至他死亡,但台南地院認為他從未盡到父親職責,而且兒子的薪水有限幾近打平,因此裁定駁回。
根據判決書,男子年近70歲高齡,不過由於年事已高,難以再找到工作,目前無業也沒有收入,亦無財產可供維持生活,居無定所,淪為街友。他與第一任妻子柯女育有一子,不過對方已於2018年2月21日死亡,因此他把目標放到與第二任妻子(已離婚)所生的兒子身上,要求對方每個月支付新台幣2萬745元的扶養費直至他死亡。
兒子表示,由於他自己工作也不穩定,每個月平均收入僅2萬多元,這些錢又得撐起一個家,實在沒有多餘的錢可以負擔父親的扶養費。再加上對方從來就沒有盡到身為父親該盡的責任,長年遊手好閒,因此請求法官免除扶養義務。
台南地院檢閱該名父親的財產所得明細,發現他真的沒有所得,名下也沒有財產,足認他目前確實不能維持生活,認定兒子對父親負有扶養義務。
但後來審酌父親在兒子出生後至成年以前,都沒有盡到扶養的義務,因此認為若是兒子得要盡到相關責任,又顯得有失公平,因此依上述規定,免除他對父親的扶養義務,駁回父親的聲請,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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