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新屋保齡球館9年前大火,釀6名消防員殉職,保齡球館負責人劉得斌被檢察官以罕見的《消防法》第35條過失致死罪起訴。一、二審均依該法判處6年10月,但最高法院質疑,劉為何不符合「第三人專屬負責領域」的排除法則等理由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今(13)日改依《刑法》失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判處6月,易科罰金36萬,不必入獄,僅檢察官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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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屋保齡球館於2015年1月20日凌晨1時58分發生大火,消防局獲報後,立即出動34輛車,84名救災人員到場灑水滅火。原以為火勢已被控制,但鐵皮鋼架建築頂不住大火延燒坍塌,當時陳鳳翔、陳彥茗、蔡長融、張桂彰、曾重仁、謝君傑等6名消防人員正在裡頭搶救,被鐵皮屋壓住深陷火場殉職。
桃園地院認為,保齡球館被消防設備師檢查出多項缺失,消防員僅抽測,非逐一檢查各項缺失,無法認定保齡球館負責人劉得斌有善盡定期檢修設備責任,劉得斌的行為與釀成火災、造成6名消防員來不及逃生而殉職,有相當因果關係,且劉得斌犯後始終否認,至今沒有和解,判處6年10月。
高院維持原審判決,但劉不服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認為,二審有未盡調查之處,因判決理由不備,撤銷發回高院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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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一審依據最高法院發回意旨,重新調查起火點及起火原因,得到2種鑑定意見,最後採納警大教授的鑑定意見,認原審對火災發生原因所採信的鑑定意見,論據不足。
更一審認為,劉得斌於2013年接手經營新屋保齡球館,身為負責人卻未盡消防安全注意義務,所為已構成失火燒燬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罪,應依法論處。
更一審援引《刑法》上「第三人責任領域」理論,認劉得斌在救災初期始終表示「樓上我早就放棄了,只要不要延燒到隔壁」,希望不要再派人進去、裡面沒人了等意見,劉並未提供任何錯誤資訊或不當干預救災,故不論消防員救災時有無疏失,劉皆不須對罹難負責,因而沒有論以業務過失致死或違反消防法致死等罪名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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