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一對經營銀樓生意超過20年的劉姓夫婦,累積億元的資產,不過由於丈夫劉男多次婚外情,妻子鄒女訴請離婚並要求分配剩餘財產。屏東地方法院審理此案後,判決劉男應支付鄒女3265萬餘元的財產分配,全案仍可上訴。
根據判決書指出,鄒女控訴她與劉男婚後共同經營銀樓生意20多年,累積上億資產,但大部分資產如房產、股票及保險都掛在劉男名下。鄒女表示,劉男在事業有成後,多次發生婚外情,導致婚姻破裂,因此她決定訴請離婚,並要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然而,劉男試圖脫產,企圖減少分配給鄒女的財產份額。
鄒女進一步主張,劉男婚後累積的房產、黃金和存款總額為8912萬7063元,而她個人的財產,包括土地和動產,合計價值為2046萬531元。依據剩餘差額分配,劉男應將兩人剩餘財產差額6834萬6650元的一半,即3417萬3325元分給她。劉男則辯稱,鄒女在婚後的剩餘財產實際為2756萬252元,而他個人的剩餘財產為4624萬4722元。雙方剩餘財產差額僅1868萬4470元。
此外,他聲稱雙方分居多年,且因股票融資交易獲利的1576萬7986元,雙方剩餘財產應再酌扣788萬3993元。不過屏東地院法官審理,法院認定雙方婚姻關係破裂的主要原因是劉男外遇,故准予鄒女訴請離婚。由於雙方未在婚後約定夫妻財產制,因此依據法定夫妻財產制,鄒女有權獲得雙方剩餘財產差額的半數,即3265萬205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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