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榮航空有加入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的空服員2019年發動罷工,持續20天才落幕。事後,長榮航共損失3400萬元,向工會多位理監事、會務人員請求連帶賠償,北院判長榮敗訴後,長榮不服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認為,工會發起罷工並未違法,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長榮不得請求賠償,今(23)日駁回上訴。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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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秘書長周聖凱聆判後表示,罷工至今已歷時5年,工會誠盼長榮航空停止繼續上訴,在疫情過後,人力缺口沒補齊卻大量增班,空服員和地勤嚴重過勞的情況下,改善過勞以維護飛安、停止威權管理、善待基層員工,都比不斷的濫訴,更為重要且迫切,請長榮航空深思。
長榮航空則表示,對於此判決深表遺憾,將於收到判決書後研議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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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榮航空上訴主張,2019年4月20日與工會團體協商,但勞資爭議調解不成立,經工會投票,並於同年6月20日宣告罷工,致公司取消62架次航班,須賠償旅客並支付簽轉外籍航空公司費用,總計損失3400萬元,工會幹部與工會聘僱人員,應與空服員工會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高院認為,罷工是經會員投票,獲全體過半數會員同意,主體及程序均屬合法。此外,工會在調解時已提出增設勞工董事訴求,並未違反勞資爭議處理法及誠信原則。設置勞工董事及限制外籍組員服勤人數,均屬於勞動條件之一,長榮可提出相關方案供股東會決議,不能以違反公司法或就業服務法,否定罷工目的之合法性。
高院指出,工會提出日支費絕對間距條款,在有正當理由下,勞雇雙方得約定禁搭便車條款,長榮主張該條款違法,理由不足採信。會員參與罷工並未妨礙其他員工權益或公司進出,且設置罷工糾察線並非以損害公司為主要目的,難認有違反正義公平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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