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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大生撞救護車亡!揪出「鳴笛不符規定」 衛生局開罰6萬

記者 陳祁 報導
發佈時間:2024/07/02 18:15
最後更新時間:2024/07/02 18:15
施姓男騎士送醫無效。(圖/TVBS)
施姓男騎士送醫無效。(圖/TVBS)

3月19日晚上10點多,在台中市北區發生一起死亡車禍,22歲的施姓男子騎機車經過一處路口,遇上由63歲黃姓司機駕駛的民間救護車,雙方發生碰撞後,施男搶救無效亡,後續施男被測得酒測值0.54mg/l,家長提出複驗,「確認無酒精」,而救護車鳴笛載送病患回家,台中市政府衛生局認為,不符規定,對其裁罰6萬元。


 
這起案件發生在北區崇德路和太原路口,當時黃姓司機將剛從醫院治療完的傷患載回北屯區住處,且鳴警報器、開啟警示燈,在路口和施姓男騎士發生車禍,救護車右前車頭和機車車頭碰撞,施男頭部重創,緊急送往中國附醫急診室治療,院方宣告不治。

警方到場後,處理現場並進行酒測,救護車駕駛黃男無酒精反應,但機車騎士施男經抽血檢測後,其酒測值為0.54mg/L,酒精值明顯超過法定標準值,警方在做完筆錄後,將黃男依涉嫌過失致死罪,移送台中地檢署偵辦,事後家屬不服,經「抽取死者眼球液」,確認酒精,而救護車的鳴笛動機則有疑慮。

衛生局表示,依據《緊急醫療救護法》第3條所稱緊急醫療救護,包括下列事項:一、緊急傷病、大量傷病患或野外地區傷病的現場緊急救護及醫療處理。二、送醫途中的緊急救護。三、重大傷病患或離島、偏遠地區難以診治的傷病患之轉診。四、醫療機構的緊急醫療。

 
衛生局說明,再依同法第17條規定,救護車非因情況緊急,不得使用警鳴器及紅色閃光燈,違者依同法第42條規定,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此案經查該輛民間救護車屬「接送醫院處置完畢的民眾返家」,未屬緊急勤務範圍,不得使用警鳴器及閃光燈,因此於今年4月10日依違反《緊急醫療救護法》第42條,處該救護車公司6萬元。

衛生局也提醒,將持續輔導所屬救護車機構,執行救護勤務時,應合於緊急勤務下方使用警鳴器及紅色閃光燈,並應特別注意,行經路口應減速、注意左右來車及施打方向燈等交通安全,保障司機、病患與用路人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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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救護車#鳴笛#男大生#酒測值#北區#第二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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