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個月底,台北市一名許姓男子看上一間店面,透過房仲開價1570萬,同時也簽下「要約書」,只要屋主點頭就可以成交 ,事後雙方簽約確認價格,但這名許姓男子卻改口說,想要等銀行鑑價之後,才決定要不要買,不過消保官認為,簽約之前消費者有3天時間審閱合約,但只要簽約後就無法反悔。
TVBS記者林韋龍:「許姓男子在台北市民生東路3段的巷弄裡面,看到一戶1樓的房子非常喜歡,跟仲介連絡,馬上簽下要約書。」
房子開價1700多萬元,擔任醫師的許姓男子,出價1570萬,當天下午3點就簽下要約書,經過房仲遊說,才3個小時,屋主也同意出售,同時簽下要約書,合約成立,案子成交。
但許姓男子認為,他要找銀行鑑價確認貸款之後,才決定要不要購買,怎麼這麼快成交呢?其實消保官說,要約書就是定型化契約,上頭寫了已經充分了解契約內容,願意放棄審閱權利,當事人也簽名,代表同意。
通常簽約之前,消費者可以把合約帶回家研究3天,如果簽約之後就無法反悔,而一般7天鑑賞期,在法令上叫做猶豫期,大多是指電視購物、路邊兜售的產品,7天之內可以無條件解約。
許姓男子在簽約隔天找銀行鑑價,認為這房子1坪只有35萬的價值,不買了,但房仲找銀行鑑價,的確是1坪50萬元,總價相當1500多萬,應該沒有問題。
其實面對這類消費者,房仲依合約內容,可以追討總價3%的違約金和2%的服務費,大約70多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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