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一名母親竟要求未滿12歲的女兒,在洗澡時自拍私密部位供弟弟觀看,並稱只是因為「好玩」。苗栗地院審酌後認為母親因患有中度身心障礙,且也已獲得女兒原諒。最後判母親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並應完成4場法治教育課程,全案仍可上訴。
根據判決書指出,媽媽在苗栗苑裡的住處幫女兒洗澡的時候,要求女兒自拍私密部位,不過女兒表示不願意。後母親又不斷「歡」要她拍照,女兒這才答應用母親的iPhone自拍1張私密部位,後來母親竟將照片用LINE傳給年幼的兒子觀看。照片被女兒的寄養家庭家長發現,通知女兒就讀學校,校方通報苗栗縣政府社會處並報警,整起事件才曝光
警詢時女兒表示,「媽媽利用我洗澡脫光衣服的時候,拿手機要拍我尿尿的地方,我轉身不願意,媽媽就一直吵,要我拿她手機自行拍攝,用我自己的手撥開尿尿的地方自行拍攝,媽媽一直吵,我才答應拍攝」。而母親在接受警詢時則供稱「我知道不能隨便拍別人下體,我也不會把我的下體給別人拍」、「當初會拍女兒下體及傳給弟弟是因為覺得好玩」。
法官指出,母親雖有中度身心障礙,有雙相情緒障礙症,但於案發時並未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導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考量她沒有違法女兒意願,且私密照片只有1張,又是僅提供給年幼兒子觀看,惡性尚非重大不赦。再加上女兒也在審理時為母親求情「希望媽媽不要被關,我最近幾個月都有跟媽媽見面,跟媽媽現在關係很好,我希望可以早點回家」,社工也表示母親有顯著的進步,與女兒關係越來越好,有更高的包容心。
案發後母親積極參與親職教育及心理諮商,最後依引誘使兒童自行拍攝性影像罪、交付兒童性影像供人觀覽罪,減刑合併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且應完成4場法治教育課程,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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