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最大手機鏡頭製造廠大立光,日前被德商MVTec公司控訴,涉嫌盜用自家的「HALCON」軟體,今(31)日負責人Olaf Munkel也跨海開庭,他先是譴責大立光公司的行徑,更痛批檢方不讓他們閱卷,讓公司無法得知實際遭侵權數量,直言「台灣司法保護加害者」。對此,台中地檢署也祭出長文回應,藉此表達嚴正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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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地院今日召開準備庭,審理大立光疑似侵權一案,事件起因於2005年大立光購買德商MVTec的一款光學校正軟體,並使用網卡綁定電腦取得序號,而德商指控大立光指示工程師,設計虛擬網卡和程式破解原廠認證,以類似大補帖方式盜用正版軟體,才會跨海提告,損害金額將近新台幣10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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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地檢署依違反著作權法等起訴大立光黃姓總處長等10人,只是負責人Olaf Munkel仍不滿意,檢方不讓他們閱卷,自己被偷了多少東西都不知道,更形容「家裡遭小偷了,為什麼不能讓被害人知道被偷多少東西?為什麼台灣的司法機關優先考慮的,不是讓真相完整呈現、幫助受害人MVTec公司維護權益,反而刻意保護加害人,以及享受犯罪成果的大立光公司」,以自身經歷提醒全世界廠商來台做生意可能面臨的處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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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中檢也針對Olaf Munkel提出的3點指控回應:
一、 本案偵查終結後,已將全數卷證併送法院審理,並無「把卷宗藏起來」等情事:
本案經檢察官傳訊相關當事人及證人偵訊、進行勘驗及搜索等偵查作為,並依雙方當事人之意願,安排進行調解後,因雙方調解不成立,業於民國113年4月19日偵查終結提起公訴,同時即將所有卷證併送法院進行審理程序,自無所謂「把卷宗藏起來…」情事。而法院審理中,告訴代理人為律師者,本得依法向法院聲請閱覽卷宗,是本署就媒體所報載告訴人之上開聲明內容,深感不解。
二、 本案起訴書就有關告訴人與被告雙方營業秘密部分,以「去識別化」處理,係依法辦理並兼顧保障雙方當事人權益:
另本案為以非法重製而侵害著作權法案件,且侵害過程可能涉及雙方有關產能及產品售價等營業秘密,故本署檢察官經參酌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但書之規定「但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
而營業秘密法精神,就起訴書所載告訴人及被告雙方之營業秘密均一併以去識方式處理(如被告方之被訴侵權數量、金額及告訴人方之產品價
三、 我國刑事訴訟法明定檢察官為司法官而應居於中立地位對被告有利及不利一律予以注意:
本署檢察官承辦本件重大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一貫秉持嚴守法定程序及中立地位之審慎態度,積極蒐證,穩健偵查,公正起訴,現亦積極於法院審理程序實施公訴中。本署呼籲本案應回歸訴訟本質,還給法院獨立不受干擾之審判空間,以真正尊重並維護審判獨立之先進國家普世價值。若告訴人方確有前開媒體所述聲明,實對我國法制面及本署偵訴團隊之嚴重誤解,本署嚴正表達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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