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某鋼鐵工廠王姓員工,去年與林姓同事發生爭執,涉持8.8公斤鐵棍朝對方頭頸部揮打,致同事重傷不治。橋頭地院國民法官專庭審理後,依傷害致死罪判處王男9月,案經二、三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起訴指出,王男、林男是鋼鐵廠同事。2023年1月12日下午4時許,林男停止配合王男工作,導致王男心生不滿,雙方發生口角。王男趁林男不注意,拿起放在地上作為墊鋼購料件使用的鐵棍,重8.8公斤,長88公分、寬5公分、厚2.5公分,歐打林男頭頸部交界處,致林男癱倒在地。同事見狀將林男送醫急救,但林男4天後仍重傷不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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橋頭地檢署依涉犯傷害致死罪嫌起訴王男,全案適用《國民法官法》。橋院國民法官專庭認定,王男返家更衣後即至警局報案,符合自首減刑要件,且王男認罪,曾2度向被害人家屬道歉,也願賠償35萬元,但未獲同意,相當程度節省司法資源並真摯悔悟,依傷害致死罪判處9年。二審、三審皆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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