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何姓女子因其弟弟在租賃期間內輕生,導致房屋變成凶宅,後續選擇提前終止租約,房東也予以同意。孰料,當房東試圖出售時,最終卻以相較同區其他房產「低了180萬元的價格」售出。房東隨後將何女告上法院,要求其賠償183萬3153元。法院審理後認為,何女的弟弟輕生行為確實房屋價值造成了明顯的貶損,因此判決何女須賠償。
根據判決書記載,何女與房東簽約租賃房屋,並與弟弟及兒子一同居住。不幸的是,何女的弟弟在2022年居住期間內選擇輕生,使得該房屋被認定為凶宅。在這起悲劇發生後,何女選擇提前終止租約,房東也表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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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當房東試圖出售該屋時,發現因凶宅的名聲,房屋售價相較同區其他房產低了180萬元,原先同路段應可以940萬元出售,最終卻僅以760萬成交。基於此,鄭男向法院提出賠償請求,包括房屋價值減損、清潔費用以及其他相關費用等共183萬3153元。
此外,何女曾積欠2個月租金共33000元,經以押金32000元扣抵後,雖已無積欠租金未付,不過何女未盡保管義務,導致屋內凌亂不堪、加上弟弟死亡後,承諾清潔整理回復原狀。最終何女並未履行,房東只好委請他人處理,共支出清潔及搬遷費15500元,加上未繳納電費1153元及提前解約的違約金16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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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在審理此案時,重點考慮到何女容許其弟弟居住在租賃物內,而弟弟的輕生行為直接導致了房產價值的貶損。根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的規定,這構成了侵權行為。此外,法官也參考了民法第432條及第433條,認為承租人在租賃期間應保管好租賃物,且如有毀損、滅失,應負起賠償責任。因此,在綜合考量何女未能妥善管理租賃物,導致房東遭受財產損失的情況下,判決何女需賠償房東共183萬3153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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