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姓男子去年在捷運手扶梯上,涉持手機偷拍短裙女子的裙底、還碰她大腿,高等法院考量,黃男與女子成立調解,依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判處可易科罰金之刑4個月,並宣告緩刑3年,支付被害女子15萬元確定。
判決指出,黃男於去年2月3日晚間9時許,在捷運手扶梯,持手機開啟錄影功能,從下往上偷拍站在前方踏階、穿著短裙的被害者女子裙底隱私,還趁女子不及抗拒時,以手機碰觸她大腿內側,涉嫌性騷擾。
儘管黃否認犯行,辯稱沒有拍到女子隱私部位,電梯抵達出口時,他想往前,但女子站在出口沒有往前走,因此有稍微靠近,不確定有無碰到大腿,如果真的想性騷擾,也不會用手機碰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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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依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判處黃男4個月,得易科罰金之刑。
黃男上訴後,高院審理期間,被害女子作證指稱,當時感覺有東西碰到她大腿內後側,回頭看到黃男把手機拿在下面。
高院考量,黃男改口坦承犯行,並與女子成立調解,加上沒有前科,雖維持一審刑度,但宣告緩刑3年,黃男應依調解內容,支付被害女子15萬元,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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