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姓男子在107年及108年間,連續兩次在新北市十分與三貂嶺的鐵道上為遊客放天燈,因而被依違反鐵路法共開罰2萬元,但他一直未繳納,台鐵局移送法務部執行署執行,宜蘭分署通知賴男均置之不理,強制扣薪將罰鍰全部「清償」。
宜蘭分署指出,新北市賴姓男子在107年3月間因行走於新北市平溪區十分車站的鐵道上,為遊客放天燈、拍照,遭交通部鐵路局裁罰1萬元,後來賴男又在108年5月間,再度行走在新北市瑞芳區三貂嶺附近鐵道,遭裁罰1萬元,兩筆共2萬元的罰鍰均未繳納,鐵路局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宜蘭分署執行。
宜蘭分署收案後,屢次通知賴男到場均置之不理,經查賴男尚有薪資所得,去年10月開始扣押賴男薪資抵償,扣薪直至今年3月,罰鍰全部「清償」。依鐵路法規定,行人不得侵入鐵路路線,必須跨越鐵路路線時,應暫停、看、聽,注意兩方確無來車,始得通過,但鐵路電化區間,除天橋、地下道及平交道外,不得跨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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