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板橋區一名父親在女兒就讀國小四年級時,就時常趁著晚間躺在床上睡覺時,對女兒上下其手,不但撫摸女兒胸部,還用手指碰觸其私密處,甚至讓自己的下體不斷摩擦,就連年幼兒子也躺在一旁也照做,完全不顧女兒反抗意願,猥褻、性侵多達74次,直到女兒就讀國中二年級,忍無可忍向學校同學、老師揭露。日前新北地院依家暴妨害性自主罪,判該名父親9年6個月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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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指出,被害人年僅10歲,就讀國小四年級時,父親就利用她躺在房間床上準備睡覺的機會,撫摸胸部及下體,強制性交1次、強制猥褻2次。而女童國小五、六年級時,該名父親更變本加厲,每2周就對女兒強制性交,共得逞52次;國一到國二期間,每個月一次,又強制性交得逞17次,還有強制猥褻1次。期間,被害人都曾經推開父親,喊痛並稱不喜歡這樣,但其父卻充耳不穩,也不管兒子也睡在同一張床上,若妻子也在家,就趁著開冷氣關房門的時候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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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女童在案件審理期間,哭著表示父親還會用下體不斷摩擦,射精後再叫她去浴室沖掉,女童也幾度想要告知母親,但「不敢跟媽媽說比較細節的事情,怕爸爸媽媽吵架」,且父親也當著母親的面否認有抱她,才不了了之。一直到2019年,被害人要出門上課,被爸爸從後方環抱、撫摸胸部,強制猥褻得逞,當下被害女子還反問「為什麼要找我下手做這種事情,這不是應該跟媽媽要做的事情,但為什麼是找女兒?」,父親卻只丟下一下「就是喜歡跟妳這樣」,被害女忍無可忍情緒崩潰,才告知同學及學校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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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期間,該名父親稱「這些都是沒有發生的事情,4年級女生沒有胸部,也還沒有發育,若以手指侵入怎麼可能沒有人發現」,並強調自己沒有摸胸部,「都是她叫我進來陪她睡」,還懷疑女兒提告動機是因為「嚴厲管教」所致。法院為求慎重,還請台大醫院對少女進行精神鑑定,認定女童罹患創傷後壓力症,與遭受父親身體及精神虐待有明確因果關係。法官認為,該男為滿足一己之性欲,罔顧人倫分際,依家暴妨害性自主罪,判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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