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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中女兒被30歲球友勾引上床 他苦哀「長大會娶進門」求減刑

記者 林雅婷 報導
發佈時間:2024/03/07 13:36
最後更新時間:2024/03/07 13:36
陳男看上球友未滿14歲的女兒,兩人發展成情侶關係。(示意圖/shutterestock達志影像)
陳男看上球友未滿14歲的女兒,兩人發展成情侶關係。(示意圖/shutterestock達志影像)

台南一名年約30歲的陳姓男子與大強(化名)是多年的球友,沒想到他卻看上大強未滿14歲的女兒小美(化名),兩人還升溫成情侶關係發生性關係。大強發現女兒跟自己的球友上床後憤而報警。儘管陳男哀求「等少女成年後會娶進門」希望獲取從輕發落,最後台南地院合併判陳男3年4月徒刑,可上訴。

據了解,陳男與阿強是多年的好球友,兩人關係情同兄弟,沒想到陳男卻看上阿強就讀國中二年級的女兒小美,還迅速發展至情侶關係。然而陳男明知到小美未滿14歲,竟在2021年12月下旬,把她帶到台南市1家賓館包廂內性交得逞;後來陸續在汽車等地方猥褻。

 

後來這段關係被少女父親大強發現,他難以接受質問,陳男才坦承已經對少女做了男女朋友之間的事,另外陳男也宣稱,知道自己這樣做是不對的,在大強告誡完之後也沒有聯繫少女,是女方主動聯絡他,由於擔心小美會情緒不穩才會繼續聯絡。陳男也向大強求解「等小美成年後會與她結婚」希望獲取從輕發落。

最後阿強堅持不和對向陳男提告,案經法院審理,一審法官認為父親阿強長時間像兄長般關照陳男,陳男與小美年紀相差14歲,竟利用幼女心智未成熟之際,藉關懷之名行對幼女性交之行為,對父而言情何以堪。加上父親早警告陳男別再往來,但他知悉不能任意與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行為,縱使是徵得該等對象之同意或未違反該等人之意願,亦屬違法之犯罪行為。

最後判決陳男所犯1次對幼女性交罪與2次對幼女猥褻罪,性交罪部分判3年2月徒刑;2猥褻罪各判刑7月,3罪合併應執行3年4月徒刑,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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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性交#未成年少女#勾引#猥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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