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某電子公司蔡姓董娘整理遺物發現,廖姓亡夫與公司李姓女員共築愛巢搞不倫,董娘提告求償200萬。士林地院法官檢視相關事證,認為李女辯稱雙方「純友誼同居」實屬無稽,審酌後判賠100萬予蔡女。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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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判決書,原告蔡女主張,她與廖男於1974年結婚,育有3子女,也共創電子公司、投資公司;2000年間,廖男決定搬家與被告李女同居,已知曉丈夫外遇;至2019年間,李女向她哭訴廖男有新外遇對象、被趕出家門等,蔡女以為二人已經分手,直到2021年丈夫去世後,整理遺物才發現,她們仍維持同居狀態,憤而提告求償200萬。
李女辯稱,自1996年到公司上班時便知悉老闆已婚,而2001年與廖男同居直至對方死亡,僅是朋友並非男女交往關係,而蔡女自始對於同居一事知情,其夫妻關係早已名存實亡,除求償金額過高,也超過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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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地院法官經查發現,被告李女與廖男在合影中貼臉、貼胸,已逾越一般男女正常社交舉止;而李女還自曝,廖男母親過世時後事由她經辦,她在訃聞中將己列為「孝媳」,稱二人為純友誼更是無稽;另據廖男3名子女證稱,父親死亡時曾進入屋中,發現李女同居跡象。
綜合上述事證,法官不採信被告辯詞,且依一般社會通念,顯為不正常交往,足破壞他人婚姻關係,與原告是否知悉同居無關,單純隱忍並非積極同意。法官認為,二人交往多年,造成蔡女蒙受極大痛苦,審酌雙方學經歷、職業、收入等,判處李女賠償100萬元精神撫慰金為適當。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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