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安平一對情侶於去年6月某日小酌後,男子向女友提出性行為邀約卻遭到拒絕,約於15分鐘後竟取出情趣用品對女友使用,並用舌頭舔舐女友下體,遭到喝斥:「不要給我舔(台語)」才停下。但仍繼續使用情趣用品,男子見女友毫無反應便以為她服用安眠藥意識不清,便趁機對女友性交。待性行為結束後,女友才起身直問男子為何未經同意擅自下手,男子才發現女友為清醒狀態。
判決書指出,男子在對話紀錄中向女友辯稱:「我真的以為你想要」、「我看你沒拒絕我」,女友則反問「我有說好嗎」即顯示案發當晚男子有強制性交之行為。男子又反控女友在刻意錄製違反性交意願之影片,並未在第一時間驗傷報警,動機可疑云云。
法官認為兩人原為男女朋友,但男子為逞一己私慾,竟對女友強制性交,導致女子身心受創,又在犯後矢口否認,認為全案皆因女友「未明確拒絕」所致,甚至指涉女子拍攝影片設局陷害,並多次強調對女子金援及其致贈禮物之價值,對自身犯行毫無悔意,且被告迄今仍未賠償被害人分文,犯後態度不佳。最後依乘機性交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強制性交罪,處有期徒刑4年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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