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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兒遭同居人蹂躪 荒唐母不阻止還勸「給他沒關係」下場曝

記者 林雅婷 報導
發佈時間:2024/01/18 10:06
最後更新時間:2024/01/18 18:48
事車床工的男子,覬覦同居女友國一女兒,在家中強行侵犯少女。(示意圖,非當事人/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一名從事車床工的男子,覬覦同居女友就讀國中的女兒,在家中強行侵犯少女,令人髮指的是,少女的母親非但沒有阻止,還向女兒說給他沒關係,之後又和男友在少女眼前發生性行為,荒唐行為讓法官也瞠目結舌。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二審判處,同居人6年8月、母親5年半,即將入監服刑。

根據判決書指出,這位荒唐的母親自107年2月帶著自己女兒,住進男友的透天厝,不料在同年的夏天某天晚上,男子覬覦同居女友國一女兒,竟趁少女熟睡時竟將她褲子脫下,少女當場驚醒反抗並逃往3樓房間,但門鎖壞掉無法反鎖。

 

之後母親尾隨進入房間,她不僅無視女兒的拒絕,還協助男友性侵女兒,事後母親又和同居人在她眼前又發生性行為。

少女被性侵後情緒低落,在校與兩名同學聊天時,提到自己曾遭母親男友性侵,在朋友勸說下,於108年12月告訴英文老師,校方得知後也於同日緊急通報澎湖縣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並報警處理。

案經一審,法官判決母親同居男友8年6月有期徒刑,母親則判處8年4月,但2人不服判決再上訴要求改判無罪;二審法官認為,涉案的兩人為少女的親生母親及長輩,竟為滿足自己性慾性侵幼女,違悖人倫綱常,戕害少女身心之健全成長。
 

最後二審法官考量2人犯後均未坦承犯行,也未見有何自省及盡力彌補對幼女造成傷害之態度,毫無悔意,因此判處同居人徒刑6年8月,母親5年半。2人不服上訴,不過最高法院認為原審認事用法,並無不妥,駁回上訴並定讞,檢方將通知2人到案執行。

《TVBS》提醒您勇敢說不:
◎尊重身體自主權,遇到性騷擾勇於制止、勇敢說不,請撥打113、110
◎現代婦女基金會 性侵害防治服務專線02-7728-5098分機7
◎婦女救援基金會 02-2555-8595
◎勵馨基金會諮詢專線 02-8911-5595/性騷擾專線04-2223-9595

 

《TVBS》提醒您:
◎拒絕家暴,尊重身體自主權,請撥打110、113
法律扶助基金會:(02)412-8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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