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三重分局永福派出所江姓、翁姓警員,去(111)年9月間穿著便裝緝捕槍砲通緝犯,不料卻誤將54歲黃姓民眾誤認為目標,雙方爆發激烈拉扯後扭打在地,黃男被逮捕後,警方才驚覺抓錯人,事後在網路發生指控「黑警打人」。新北地檢署今(11)日偵結,依傷害罪起訴黃民;另依傷害、妨害自由與妨害名譽罪起訴翁姓警員,另名江員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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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警調查,去年9月20日下午2時許,翁姓警員追查李姓槍砲罪通緝犯時,發現他跑到三重後竹圍街停放機車,因此尾隨到該巷弄追查,碰巧,身為特戰老兵退役的黃民剛好騎機車經過,翁員誤認他是通緝犯,便上前將他攔下並將右手搭在其肩膀上詢問。
據悉,黃男因突如其來的詢問及搭肩動作,反射性地反抗,但過程中未表明身分,反而讓警員更加誤會,進一步執行逮捕動作,雙方爆發激烈拉扯、扭打,翁員重心不穩摔倒後,黃男旋即跨坐在他身上揮拳攻擊,一旁江姓警員聽到呼救,前往制止時也遭踢中胸口,最後黃男被2人聯手制伏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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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料,翁員不滿遭毆,事後氣憤出拳反擊,甚至持辣椒水噴灑對方眼睛,一度還飆罵三字經,黃男被帶回派出所後,雖然已表明不願到廁所沖洗,但仍被警員強拉進廁所。
檢方認為,雙方扭打時,黃男並主動表明身分也沒呼救,反將警員過肩摔、壓制在地毆打,已有故意傷害之意,偵結後依傷害罪將他起訴;另檢方認為,翁姓警員在黃男無力反抗時,仍繼續揮拳、噴辣椒水、飆罵三字經等不雅字眼,事後還違反黃男意願將他拖進廁所,涉嫌犯傷害、公然侮辱、強制罪起訴翁姓警員。
三重分局表示,有關翁姓員警誤認通緝犯一案,經新北檢以瀆職罪起訴,分局予以尊重,由於翁員起訴條文不符「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29條停職要件,依「警察機關辦理獎懲案件規定事項」第23、24點規定,將視法院判決情形,陳報權責機關核辦,未來將持續加強員警教育訓練並強化督導。
《TVBS》新聞提醒您:
◎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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