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一名攝影師先前遭一名飯店櫃台妹指控,於拍攝時「硬上」,甚至還錄下兩人性愛影片,因而提告妨害性自主、妨害秘密,但經地檢署偵查後不起訴,攝影師也反過來控告對方涉及誣告罪。案經士林地方法院審理,法官勘驗當時兩人的影片,發現櫃檯妹曾看向鏡頭,並於性行為過程和攝影師「有說有笑」,甚至於事發後還傳簡訊說「你很疼我」,屬合意性交,因此依誣告罪判處櫃台妹有期徒刑6月。
判決書指出,2020年4月8日下午,櫃台妹和攝影師一同到北投區熱海溫泉飯店,兩人於房間發生性行為。攝影師表示,當時自己拿出大型單眼相機放在床頭板上,相當明顯、根本不可能偷拍,都是經過對方同意。而該影片拍下,櫃台妹曾看向鏡頭,並多次和攝影師喊價「我可以收錢嗎?我原本打算5千,可是你錄了,我就1萬」。兩人於性行為過程有說有笑,甚至還多次變換姿勢和位置,結束後當晚,櫃台妹還前往攝影師住家過夜。
更多新聞:毒蟲爬牆闖迪化街老宅偷金飾 警住處逮人驚見「超巨吸食器」
事後櫃台妹的兩名證人替她作證,表示曾於事情發生後接到她的電話表示「情緒低落、遭攝影師侵犯」,還說「我有試圖要推開,但力氣不夠大」等語,證明雙方並非合意性交。另還說櫃台妹因受到驚嚇,所以有向攝影師索討5000元驚嚇費,對方也同意並支付。
更多新聞:行人闖紅燈害騎士撞斷牙、骨折!他怒告再求償 法官:責任各半
案經士林地方法院審理,勘查影片內容後認為雙方有說有笑,甚至還不斷喊價,認定是合意性交,而證人所述情緒低落等狀況,經確認櫃台妹的手機訊息發現,在事發後她還多次和證人說要去唱歌、跳舞,實在難認有這狀況,證人的供詞,很可能都是因櫃台妹講述對自己有利之狀況有所保留。而她明知控告攝影師妨害性自主罪,於社會上會產生負面觀感,嚴重影響名譽,事後仍否認犯行、不願面對自己過錯,因此法官依誣告罪判處櫃台妹有期徒刑6月,仍可上訴。
《TVBS》提醒您:
根據刑法第235條規定,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提醒大家勿加入跪求、私給等行列以免觸法。
◤日本旅遊必買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