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原訴字第10號判決,一名毒販製作筆錄時,因員警使用手銬戒護,遭法官認為是「錯誤行為」,因此認定犯嫌的自白不具任意性,並判決無罪一案。消息曝光後,全台警察同仁多數表達不滿,且警政署今(14)日也發聲明表態,支持員警依法用銬。而新北市警察局長廖訓誠也說,力挺所有基層同仁應依法用銬,保障執勤安全兼顧人犯安全。
過去曾有逮捕或自行到案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犯嫌雖態度配合,但卻發生脫逃、跳樓,甚至搶走警械自殘、自殺、攻擊警察等事件,及曾有警員移送犯嫌時,在警車上不幸被蓄意想逃犯嫌刺死之悲劇。
對此,刑事局指出,若犯嫌在宣告逮捕後若逃脫,警員尚須擔負《刑法》163條公務員縱放人犯罪相繩。透過上述血淚悲劇,讓警方汲取教訓,實務上從警方逮捕犯嫌,到犯嫌解送地檢署前均無法輕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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