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1名機械工程師被派赴越南工作,109年底他因母親病危請假3個月返台,他怒控時公司准他留職停薪,但等到他奔喪結束要返回越南工作,公司卻以「連續曠職」為由將他開除,他不服提告並求償,法官認為公司不當解僱,判雙方僱傭關係仍然存在。
王先生展示對話截圖指出,他於110年1月4日便告知主管可返回工作崗位,但直到1月27日與會計確認時,對方表示需等到4月27日的班機才可回越南。然而,3月時,公司卻突然要求他簽署切結書。
王先生對切結內容表示疑慮,未簽署該文件,但公司未給予明確回應,直至4月底,他向公司索取機票時,對方卻稱其文件未簽妥,拒絕讓其回到越南工作。最終在4月30日,公司以無故曠職為由,將王先生踢出工作群組,此舉使他深信公司有不當解僱之行為,遂提告求償,並要求確認雙方僱傭關係。
在開庭時,公司辯稱王先生是受僱於越南分公司,解僱與台灣總公司無關。然而,高雄地方法院庭長楊國祥指出,公司未具備勞動基準法所規定的解僱事由,因此其解僱行為無效,法官裁定雙方僱傭關係仍然存在。然而,對於王先生主張公司應賠償1百多萬元薪資部分,法官認為他在聲請調解時主張的是給付資遣費,因此判決公司不須賠償,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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