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軍通信航管資訊聯隊白姓上尉政戰官涉未經核准攜帶智慧型手機進入禁制區的戰情中心,遭記大過一次。他不服興訟,一審敗訴,提上訴,二審日前駁回確定。
判決指出,白姓上尉於民國110年12月18日8時至19日8時輪空軍通信航管資訊聯隊戰情中心政戰席位期間,未經核准攜帶智慧型手機進入禁制區的戰情中心。
聯隊於111年間召開懲罰評議會,決議對白姓上尉記大過一次懲罰。白姓上尉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請求撤銷懲罰。
白姓上尉主張,因新購的手機與汽車,之前在營區中遭不明人士毀損,並向長官報告此事,長官告知調錄影監視設備查證,但是事後其他長官卻拒絕提供錄影監視畫面檔案給他;他是迫於無奈,才攜帶手機模型機進入禁制區的戰情中心,並沒有違反營內民間通信器材管理實施計畫規定,聯隊未予詳查,就以錄影監視畫面推測,而記大過一次懲處,違反比例原則。
聯隊則表示,為釐清白姓上尉有無於禁制區違反規定攜帶智慧型手機,於本案調查過程,除要求檢查白的手機使用紀錄外,也請白將所稱模型機帶入營內以供查驗,但是白都不願配合;且經詳加調查,依法召開懲罰評議會,並經白到場陳述及申辯後,經全體與會委員審酌陸海空軍懲罰法,決議「大過一次」處分,並沒有違反比例原則。
一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白有簽立「國軍到部人員營內使用民用通信資訊器材切結書」,保證遵守不會將手機攜入禁制區使用,如未遵守規定,致發生違規事件,願加重懲處,並配合繳交民用通信資訊器材供調查等事項,可見他明確知悉未經准許不得將智慧型手機攜入營內的禁制區使用,否則應受懲處。
一審指出,依相關事證,他的手機及汽車是否確實在營內遭人故意毀損,已有疑問;且當庭操作勘驗他提出的手機模型機,模型機正面螢幕處僅有部分位置發出亮光,與營內拍到的監視系統畫面所呈現他操作觸碰手機後呈現整面亮光的情形,截然不同,因此不足證明他本件行為時拿的是模型機。
一審法院認定,聯隊處分並無違誤,判決白姓上尉敗訴;白姓上尉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最高行政法院日前駁回上訴,全案確定。(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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