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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警與「14歲乾女兒」性交逾40次 二審改判8年10月

記者 李昱菫 報導
發佈時間:2023/07/18 12:56
最後更新時間:2023/07/18 12:56
少女因男子時常資助她家而選擇隱忍。(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少女因男子時常資助她家而選擇隱忍。(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台北市一名許姓員警時常在警務工作輪休時借住一名女密友家中,但他明知女密友的女兒仍在就讀國中,未滿14歲,卻不顧女子意願強行發生性關係,爾後更以每周一次的頻率發生性行為達40次以上。被害少女因認為對方很照顧母女倆,時常給予給多資源或借媽媽錢,隱忍吞聲,直到學妹發現少女情緒不佳,多方打聽才驚覺發生性侵案,最終學校老師、社工介入全案揭露。一審台北地方法院重判許姓員警有期徒刑9年6月,案經上訴,高等法院今(18)日二審仍重判8年10月;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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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指出,被害人國小六年級時,因媽媽去朋友家打麻將,認識了許姓員警,之後許男住進她家還認她作為乾女兒,2021年3月間,某日因天氣冷,被害人的媽媽便叫本來睡在客廳的許男去睡女兒房間,但許男沒有等到被害人搬出房間,就直接和少女睡在同一張床上,一開始還很正常,某日卻不顧少女喊「不要」、「很痛」,違反意願,強制發生性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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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續少女因為許男對其家庭經濟有所資助、付出,且之前不管怎麼抗拒,都還是會被性交得逞,便放棄反抗。許男從2021年年3月間起至同年12月,以每週1次的頻率,在被害女子的住處房間床上、廚房內,發生性交行為共41次得逞,還利用接送被害少女放學返家機會,將車輛停靠在新北市新店區碧潭路往溪洲路高架橋下的停車格內,在車內和被害人發生性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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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證述指出,許男曾經告知她「不能跟別人說,不然他會完蛋」等語,而她因認為對方在物質上給予幫助,又會借媽媽錢資助我,「付出滿多」,所以發生侵害時,「我就想說忍一下就過了所以放棄,慢慢接受跟他有性行為這件事」、「我覺得是以物易物回報被告,不會感到生氣難過,我覺得是報恩,但有時候又覺得噁心,不過已經發生了,沒有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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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此期間,被害少女始終未向外求援,雖然男友曾經鼓勵她對外通報,但少女仍不願意,甚至要求男友不要對外聲張,後來是因為同校學妹發現她心情不佳,打聽後才知道發生性侵害案件,另一位學姊通報學校老師、社工介入而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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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法院審理時,許男承認有和少女發生性行為,也知道其年紀,表示「我做錯事情對她感到很抱歉,這件事情是她的好奇加上我這個大人糊塗,但是我沒有強迫她,她也沒有拒絕我」,許男辯稱是少女一直主動、拜託,2人才會發生性行為,還稱少女交男朋友後拒絕發生性行為,2人便沒有再發生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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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法官依妨害性自主罪重判許男有期徒刑9年6月,案件上訴二審,高等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害人當時年紀尚幼,對於性事概念未臻健全,對於「主動要求,挑起年齡差距36歲的許男性慾」,這部分不採信,不過考量許男和被害人及被害人母親達成和解,並已給付部分金額,撤銷改判,依對未滿14歲女子犯強制性交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另對於未滿14歲女子為性交罪,共42罪,各處有期徒刑3年,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10月。
 

《TVBS》提醒您勇敢說不:
◎尊重身體自主權,遇到性騷擾勇於制止、勇敢說不,請撥打113、110
◎現代婦女基金會 性侵害防治服務專線02-7728-5098分機7
◎婦女救援基金會 02-2555-8595
◎勵馨基金會諮詢專線 02-8911-5595/性騷擾專線04-2223-9595

◎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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