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禾馨集團營運長林思宏涉酒後駕車,士檢依違反公共危險罪向士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士院判處林思宏3月徒刑,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緩刑2年。
法院並命林思宏向公庫支付新台幣20萬元,提供30小時的義務勞務。
全案起於,林思宏於今年4月10日深夜在台北市松壽路某家餐酒館喝酒,他隔日凌晨2時許自行開車行經麥帥二橋,在下橋端的攔查點被員警攔查。
台北市警局內湖警分局指出,經酒測後,林思宏的酒測值達每公升0.62毫克,依現行犯逮捕,警詢後依違反公共危險罪嫌移送士林地檢署偵辦。
士林地檢署指出,林思宏於警詢及偵訊中均坦承犯行,依據警方提供的酒精測定紀錄表等資料,認定林思宏涉犯公共危險罪,偵查終結,並向士林地方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士院簡易庭認為,林思宏明知酒精成分對人的意識及反應能力具有不良影響,仍貿然駕駛自用小客車上路,枉顧自身及公眾往來的交通安全。
士院表示,惟林思宏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審酌林思宏為婦產科醫師,當時駕車返回公司途中遭警盤查,並未發生車禍肇事或其他違規行為;又衡酌林思宏案發前飲用調酒、家庭背景等情狀,因此判處3月有期徒刑,可易科罰金,緩刑2年。可上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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