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政署保三總隊邱姓員警3年前因不滿女友欲分手,多次在社群平台上散布女友裸照,並加註侮辱性詞彙。內政部將他移送懲戒,懲戒法院日前判邱休職,期間1年6月。可上訴。
判決指出,邱男現仍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服務,他因不滿女友欲分手,自民國109年3月起無故於社群軟平台上散布女方不雅照及侮辱性詞彙等;女方向總隊檢舉後,總隊調查發現,邱男有赴女方上班處所糾纏,及工作未依規定報告等情形,記過1次,並告誡他不得再犯。
但邱男竟不知悔改,仍以相同手法於110年間散布妨害女方名譽的文字、不雅照及性交影片等,女方提告,經檢方起訴。
刑事部分,法院依散布文字誹謗罪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的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判邱男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得易科罰金確定。
懲戒部分,內政部以邱男所為的違法行為,有嚴重損害政府信譽情形,將案件移付懲戒。
懲戒法院日前認定,邱男身為執法人員的員警,不知守法守紀,僅因與女友分手即對女方心生不滿,並透過網路於多數社群軟體散布文字及猥褻照片、影片,公布女方個資,對女方傷害甚深,情節非輕,判決休職1年6月。可上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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