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一名少年小羅去應徵鐵工學徒,卻遭雇主囚禁凌虐,導致三根腳趾頭壞死截肢,原本一審判決認為小羅受到「重傷害」,但二審法官認為,小羅的傷勢「沒有全部腳趾截肢,未達刑法所謂重傷害標準」,也導致小羅無法申請被害人補償,監委對此提出聲明,認為應從寬從實認定!
直接影響是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認定不予補償了,小羅也因為沒有覆議而確定。
小羅母親:「我一個人而已,還有醫藥費,以後他回來,我也要照顧他啊。」
對此監察委員葉大華、高涌誠特別發出聲明,強調重傷害在解釋是否成立上有多種可能性,犯罪被害人申請重傷害補償時,雖應尊重刑事法院認定結果,但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或覆審委員會應仍可以從寬、從實認定有無重傷事實。加上小羅罹患精神疾病的情形未能經審議會審酌,認為有關機關仍有改善空間。
小羅母親:「(被告)他爸爸媽媽要賠償,賠我兒子才對現在他被關了,說等他出來再賠償給我們,法院他們說看看那個人有沒有財產可以賠給我兒子。」
小羅的媽媽是外籍配偶,早上開小吃店,中午過後做家庭代工,只能幾塊錢幾塊錢的存,兒子的醫療費也只能靠她了!
彰化少年小羅做鐵工遭雇主拘禁、殘忍不人道的對待,監委促請行政院督導各部會重視兒少職場安全,比照重大兒虐檢討機制,檢視青少年勞動政策議題以及進行本案檢討。
畢竟被害者身心受創嚴重,法律上卻認為要十隻腳趾都被截肢才算重傷害,監委認為,仍有改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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