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公證結婚,為何妻子卻又吃上妨害家庭官司呢?這樣的案例,發生在台中一名男子身上,他和孫姓女子公證結婚後,又和前妻繼續同居,甚至復合辦理再婚登記,大享齊人之福,但民法認定,從民國97年起,法院公證結婚,已經不具法律效力,必須登記結婚,才會承認婚姻合法性,孫姓女子最後被依妨害家庭判刑2個月。
新人公證結婚、公開宴客,和親友分享喜悅,但是要注意,這樣的儀式,在民法上已經不具效力。
台中市一名羅姓男子,89年跟張姓妻子離婚,但還是同居,99年跟另一名孫姓女子交往,隔年3月公證結婚並宴客,但一直沒有登記,事後被前妻發現他大享齊人之福,在5月份逼他再次登記結婚,然後張姓前妻告孫姓女子妨害家庭,後登記的,結果告贏先公證的。
台中地院發言人劉長宜:「民法在96年修正的時候,結婚的要件,已經從儀式婚,改成登記婚。」
台中地院表示,根據民法規定,從97年5月23日開始,法院公證結婚,已經不具法律效力,新人一定要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在法律上,才會承認這段婚姻的合法性,因此孫姓女子雖然公證在先,但前妻有完成再婚登記,孫姓女子只有公證不算。
法官也查出,孫姓女子知道先生又跟前妻同居後,曾經協議分手,但關係難斷,一年後又生了小孩,這次前妻雖然在法律上站得住腳告贏了,但法官認為孫姓女子其情可憫,輕判兩個月徒刑,緩刑2年,不用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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