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一名藺姓女子,去年開車行經國道1號南向86.7公里處,被國道公路警察指控副駕駛座乘客未依規定繫上安全帶,開罰藺女3000元。藺女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彰化地院審理後,依據副駕乘客的衣著、光線認定,安全帶當時只是被下緣突出的衣服遮蔽,判監理站敗訴。
判決指出,藺女去年4月6日載著友人南下,卻被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二公路警察大隊楊梅分隊認定副駕乘客未依規定繫上安全帶開罰。藺女不服,向法官強調駕駛的車輛有未繫安全帶的警示提醒,若對方未繫妥安全帶會不斷發出「嗶嗶嗶」的警示音,自己不可能坐視不管。
法官根據採證照片,認定副駕當時穿著冬季衣物較為蓬鬆,安全帶繫上後,被衣服給遮蔽,然而右肩膀處的荷葉邊衣領卻有突出條紋形狀之黑色物體;加上當天太陽光線從車子右側照射,視覺被遮蔽,但從坐車正前方便可看見乘客有確實繫妥安全帶,因此判監理站敗訴,裁定原處分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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