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日上午有駕駛行經板橋四川路一段,經過閃黃燈路口,停下禮讓行人過斑馬線,但是突然一輛機車衝出,快速從行人後方通過,行人嚇了一跳,所幸沒有發生事故,但目擊駕駛將影片向警方檢舉,卻判不成立,但影片PO上網引發批評,警方再度檢視,認為機車距離行人太近且未減速慢行,重新予以舉發。
民眾:「他(行人)一起步要走,就看一台機車,從我的右後方衝出去,閃黃燈的路口,車速應該要慢下來啊。」
記者周祐萱:「實際重回現場,這裡設置的並不是紅綠燈,而是閃黃燈,但是目擊民眾認為,機車並沒有禮讓行人,進而檢舉,但最終判定違規不成立。」
民眾:「今天難道真的要讓行人被機車撞到,才算是違規的話,我覺得這個,要洗刷行人地獄真的很難啦。」
板橋分局原先給的解釋是,違規事證不夠具體明確,但是影片po上網路,引發討論判定標準何在,警方再重新檢視,又有不同判定。
原先是以機車是從行人後方經過,跟警政署的行人行經方向不一樣,所以以這個不舉發為適當,(但是再檢視)他距離行人非常近,甚至可能有撞到行人的危險,而且行人有受驚嚇的狀況,這部分我們要重新予以一個舉發。
警方搬出現有法令解釋,員警舉發以汽機車,在行人前方經過行駛為主,以距離行人行進方向,1個車道寬(約3公尺),為取締認定基準,但現行法規尚未有規範,車輛從行人後方經過的保持距離,確實 從後方通過較少見,因此會經個案衡酌,像是這次事件,板橋分局會舉發,對機車騎士開罰1200元,尤其5/1起警政署,針對不停讓行人加大執法,想擺脫行人地獄標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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