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立法院秘書長林錫山(已入監)被控收賄案,最高法院就10罪判刑13年確定,另就1次收賄300萬元部分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今天依貪污收賄罪判刑4年8月,可上訴。
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指出,依據林錫山的自白與多名證人證述以及相關銀行提領明細等,認定林錫山確實有收受業者李保承所交付的賄款新台幣300萬元。
更一審指出,當時尚無具體標案,惟林錫山與業者就一段期間的採購案包裹式收取及交付賄款,並以請託及允諾協助推動網遠公司的採購提案,作為對價關係,性質上應屬賄賂,而非回扣,因此應論以公務員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判刑4年8月,褫奪公權5年,犯罪所得300萬元追繳沒收,全案可上訴。
此外,合議庭表示,檢察官起訴及一審判決雖然認為林錫山此部分的收賄金額為1450萬元,並非300萬元,但合議庭認為差額1150萬元,相關收賄證據不足,且最高法院就此部分1150萬元已認定屬於林錫山的不明財產,已判刑定讞。
全案起於林錫山在秘書長任內主導立法院多起資訊系統標案,被控從民國101年到104年收受網遠科技負責人李保承賄賂。
最高法院認為,林錫山其中1次收賄新台幣300萬元部分,證據調查未盡,民國108年7月間發回台灣高等法院更審,其餘10罪上訴駁回而定讞。
林錫山同年7月19日向台北地檢署報到入監服刑。檢方聲請定應執行刑,法院裁定林錫山10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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