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板橋一名張姓健身教練,不滿女友提分手,竟勒斃對方,再企圖持刀尋短。一審遭判無期徒刑,但他不服提上訴,二審開庭時主張自己符合自首要件,原審量刑太重,應該要改判有期徒刑,他的律師也主張,被告犯後態度良好,不應判無期徒刑。
這起情殺案發生在去年2月,35歲的張姓男子跟28歲的黃姓死者,都是健身教練,交往七個月後協議分手,雙方約好到租屋處搬遷物品,嫌犯卻無法接受分手事實,竟趁女友背對側躺在床上時行兇,案發後打給朋友說「沒辦法回頭了」、「想跟女友永遠留在這間房子裡」,朋友察覺異狀報警,警方到場時嫌犯還拒絕開門,因此一審法官認定他不符合自首要件。
張姓男子一審出庭時,辯稱無法接受女友分手後和另一名蔡姓男子交往,認為女友欺騙自己,才會鑄下大錯,法官則認為被告長期情緒控管有問題,感情生變並非第三者所致,即使認為被害人對其不忠,也不足以合理化殺人行為,被告的犯罪動機「完全不值得同情」。犯案後未能反省自己如恐怖情人的交往模式,並未真正對自己的行為感到悔悟。
二審時張姓被告則辯稱,自己不是預謀殺人,而是臨時起意,積極想和家屬談和解,認為金額不是問題,媽媽會協助付賠償金的頭期款,後續由他在監獄內工作分期付款,最後請求法院停止羈押,檢察官認為他涉犯的是殺人重罪,有逃亡之虞,為了確保後續審判順利進行,認為仍有羈押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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