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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涉向調查官刺探法輪功情資未遂案 更一審判無罪

責任編輯 吳家瑜 報導
發佈時間:2022/12/29 10:58
台商涉嫌向調查官刺探法輪功人士入出境資料未遂,更一審無罪。(示意圖/shutterstock 達志影像)
台商涉嫌向調查官刺探法輪功人士入出境資料未遂,更一審無罪。(示意圖/shutterstock 達志影像)

曾就讀中正預校的薛姓台商涉嫌向調查官刺探法輪功人士入出境資料未遂,一審依國家安全法判刑1年2月,二審改判無罪,但遭撤銷。高院更一審今天認定罪證不足,判決無罪。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判決指出,薛姓台商曾就讀中正國防幹部預備學校,之後轉業從商,長期頻繁往返兩岸;民國103年間,薛男經人介紹,結識主管台港澳情報工作的中國大陸國家安全部第四局官員「王總」、「小鄭」。

 

一審認定,「王總」、「小鄭」請薛姓台商引薦政府官員、執政黨民意代表,並要求蒐集法輪功首要人士李洪志等人入出境台灣的文書及消息。

一審指出,薛姓台商因就讀政治大學在職專班,結識同屆的賴姓調查官,得知賴男時任新北市調查處,於107年間,兩度透過聚餐刺探賴男能否提供法輪功人士入出境資料,並以此作為幫賴男牽線獲得對岸情資的對價,但賴男並未允諾。

薛姓台商否認犯行,辯稱「王總」、「小鄭」的背景純屬胡扯;但一審認為薛男犯罪事證明確,並認為法輪功人士入出境資料對兩岸關係有相當重要性,足以影響社會安定,考量薛男不顧國家栽培且毫無悔悟,依國安法意圖影響社會安定而為大陸地區公務機關刺探公務上應秘密文書及消息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二審認為,檢察官無法證明「王總」、「小鄭」為中國黨政軍人員,也未說明法輪功人士入出境資料與社會安定的關係,全案罪證不足,改判無罪。

檢察官不服,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所為論據與卷內證據資料並不相符,對於證人陳述內容的取捨相互矛盾,撤銷原判決,發回更審,案件由高院更一審審理,今天宣判,可上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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