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一名翁姓女租客,去年5月和馮姓女房東簽訂3年租約,雙方約定每月租金4萬5000元,豈料才過了2個月,翁女就以「房東未告知該屋是凶宅」為由拒絕繳納房租,甚至拖了近一年才將鑰匙歸還,房東因此提告。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翁女無法提供事證證明該屋是凶宅,判決她應賠償房東新台幣45萬5797元。
判決指出,翁女去年5月5日以每月4萬5千元向馮姓房東承租位於新北市的某處1樓房屋,但自7月起,便未再履約支付房租。馮女為此曾多次當面、傳訊息提醒,但翁女仍未依約給付,馮女事後寄出存證信函,翁女依然無動於衷,直到今年3月23日,才點交返還房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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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主張,翁女占用房屋長達5個月又18天,除了期間產生的租金、水電費、管理費,又因翁女返還後未負起回復原狀的責任,需額外賠償違約金4萬5千元及律師費6萬元,共計59萬0797元,但扣除原先的2個月押金,還應支付50萬079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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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翁女提出的墜樓死亡案件地點並非1樓,加上她提不出其他證據證明此屋為凶宅,拒絕支付租金的說詞並不可採;而馮姓女房東要求賠償違約金部分,也與租賃契約中約定的情事不符。因此扣除違約金後,判決翁女須連帶給付45萬5797元給馮女。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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