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人有沒有可能惹麻煩,過去高雄就曾有一名女子,她同事突然沒了呼吸心跳,女子幫忙CPR狂壓15分鐘,事後對方說胸口有傷要提告,而為了鼓勵民眾救人,102年1月16日,立院增修緊急醫療救護法,為的就是避免民眾,因顧慮法律責任,而不願對緊急患者施予急救,幫忙救人有免責權。
先救人要緊,戴姓夫妻是這麼想的,因為還有免責條例背書,不救傷患可能真的沒命。
駕駛妻子vs.重機騎士:「叫救護車,快點幫我叫救護車。」
重機乘客vs.駕駛妻子:「弟弟你坐過去,我要讓爸爸躺下。」
重機女乘客正好是護理師,先幫忙CPR,直到消防人員抵達,進行電擊男子送醫恢復心跳,昏迷好幾天才甦醒,能從鬼門關前救回來,先幫忙搶救的護理師,爭取黃金時間。
高市前金分隊消防員:「老人一壓啪啪啪,這是很正常的。」
律師李淑欣:「骨折啦或者一些挫傷啦瘀血,我們覺得這個相對於可以把你的性命救回來,那其實你得到的助益是比較大的。」
怕見義勇為吃官司,為了鼓勵民眾救人,102年1月16日,增修緊急醫療救護法,非救護人員,為免除他人生命之「急迫危險」,施予急救視作「緊急避難」可免責,兩年前高雄一名朱小姐,狂壓15分鐘CPR搶救同事,事後胸前有傷口揚言提告。
救人女子朱小姐(109.11.25):「她就傳簡訊給我說,為什麼我身上有傷口,什麼、什麼,開始質問我。」
律師李淑欣:「救助你回來了,然後再來追究這個部分,我認為這個檢察官,這個部分應該是會去考量到,刑法的緊急避難,所以我想這個部分,應該是不會有相對應的法律責任。」
怕惹麻煩不救,救了可能哀告,變成「好心被雷親」,緊急醫療救護法,為的就是避免民眾,因顧慮法律責任,而不願對緊急傷病患者施予急救,提升患者存活率,但救人還是要衡量自己能力,不會急救就等救護人員抵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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