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姓退役軍人參加反年改抗議活動時小拇指斷裂,一審判決執行維安執勤的保六總隊賠償20萬元慰撫金;二審高院認為無法證明傷勢與員警執勤有關,今天改判免賠確定。
全案起於,立法院於民國107年4月25日舉行軍人年改案公聽會,「八百壯士」團體在立院外集結,當天下午號召群眾集結在立院中山南路大門口,破壞現場阻材並阻擾警方安全維護作為,拉倒鐵馬護欄,攀牆衝進立法院。
陳男主張,保六總隊員警為執行維安勤務,拿油壓剪要剪斷鐵線而與群眾發生拉扯,過程中不慎剪斷他的左手小拇指,依國家賠償法規定,請求減少勞動力損害、精神慰撫金等共新台幣300萬元。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認為,陳男傷勢確實是在抗議時造成,只是並非由油壓剪直接剪斷,受傷原因是保六員警執行勤務不慎導致,保六總隊應負過失責任,判賠精神慰撫金20萬元。
案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六總隊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並於今天宣判。
高院新聞資料指出,陳男審理期間對於手指傷害是遭員警的紅色油壓剪長柄後端夾住拉扯而斷指,或是陳男為了阻擋員警持油壓剪剪斷繩索時遭油壓剪剪斷,前後陳述不一,且兩者行為迥異,陳男主張令人難以採信。
二審指出,經勘驗現場照片及蒐證影片,陳男在影片中的第20分鐘出現,28秒後左手受傷,這28秒期間畫面並未出現紅色油壓剪,保六抗辯員警並未持紅色油壓剪與陳男發生拉扯行為的說詞可信。
二審認為,陳男無法證明手指傷害是保六員警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所導致,因此陳男請求保六賠償20萬元為無理由,判保六免賠。全案不得上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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