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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參加朝會被記3警告! 前花蓮高中生提告確定敗訴

編輯 黃潔文 報導
發佈時間:2022/09/21 17:08
最後更新時間:2022/09/21 17:08
陳男首次提行政訴訟勝訴。(圖/TVBS資料畫面)
陳男首次提行政訴訟勝訴。(圖/TVBS資料畫面)

東華大學陳姓男同學,2019年就讀花蓮高中時因拒絕參加升旗朝會、防災演練等,遭校方以「重大集會未到」記3次警告,當時他第一次提起行政訴訟獲勝,法院撤銷訴願退回重審,但教育部事後仍維持校方處分;陳再提行政訴訟抗罰敗訴,經上訴後遭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判敗訴確定。

陳男因3次重大集會無故未到,遭記警告。(圖/翻攝自花蓮高中臉書)

 
2019年1月8日、2月19日及4月2日,陳男就讀花蓮高中時,校方分別以升旗或防災演練無故未到,經勸導仍未改善,認為他違反「學生獎懲要點規定」,先後對陳男記警告1次,共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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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他認為,學生可以自由參加活動,所以認定學校違法,校內申訴被駁回,他就到教育部提訴願,但也是吃閉門羹,一狀告上法院。法院依照2019年的大法官釋字,判決撤銷教育部不受理訴願的原處分,成為高中校園第一次成功勝訴的案件。花蓮高中送請教育部重審,教育部決定駁回、維持記警告處分,陳男不服再提行政訴訟,但遭花蓮地院駁回。

 
法院駁回陳的上訴,全案確定。(示意圖/shutterstock 達志影像)

陳再提上訴,不過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花蓮高中對他的警告決定,目的是為促使其參與學校升旗朝會、防災演練等重要集會,以達成養成良好生活習慣及自律能力、佈達校園重要事項予學生知悉、提升學生防災知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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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警告」是最輕微的懲處措施,且校方不待陳申請,已自行以功過相抵方式註銷陳的3次警告,對陳的干預程度甚微,未侵害陳的權利,最終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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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高中#學生#行政訴訟#敗訴#朝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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