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判死刑定讞的沈歧武等人提起行政訴訟,請求總統蔡英文作成核准特赦或減刑的行政處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赦免等為憲法賦予總統專屬特權,法院並無審判權,裁定駁回。
提告者有14人,均為遭判死刑定讞待執行者,分別為沈歧武、林旺仁、張人堡、王鴻偉、黃富康、鄭武松、林于如、施智元、郭旗山、陳文魁、劉華崑、張嘉瑤、黃麟凱及陳昱安,法院均裁定駁回。其中陳昱安於訴訟期間民國108年1月18日死亡。
裁定指出,沈歧武等人提告主張,他們具有精神或智能障礙情況,依據公政公約等要求,台灣法院理應不得對他們作成死刑判決,總統更應對他們行使赦免權,以符合國際人權公約的基本要求。
另外,黃麟凱等人則主張台灣於民國98年批准人權兩公約並通過兩公約施行法後,總統應該讓受死刑宣告者之赦免權利能受到有效保障,以落實公政公約的立法意旨。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合議庭認為,沈歧武等人都是屬受死刑判決確定之人,依公政公約第6條第4項規定,其固得為特赦或減刑的請求,但向總統為特赦或減刑的請求,性質上核屬促請總統職權發動。
合議庭指出,蔡總統迄今未做是否同意此職權行使的表示,而死刑判決確定者提起本件訴訟,非屬行政法院審判權限的事件,因此裁定駁回。可上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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