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清水分局一名洪姓員警,某次執勤期間發現一名老翁騎乘無掛牌機車,而且還是無照駕駛,當場依法開罰。不過老翁在過程不斷求情,表示自身經濟狀況差無法負擔,洪警心軟將紅單劃掉,事後被發現遭《貪汙治罪條例》起訴。台中地院一審判決員警無罪,檢方不服提上訴,日前二審法官駁回,維持無罪判決,全案定讞。
法院判決指出,洪姓員警在2019年3月執勤時,於清水區吳厝路與和睦路路口,發現一名謝姓老翁騎乘無掛牌機車,他見狀隨即上前攔查,這才發現對方是無照駕駛,依照規定開立罰單。謝翁得知後當下不斷求情,他稱說自己是靠撿破爛維生,經濟十分困難,就連機車也是鄰居報廢不用才給他的。事後洪警前往謝翁家中查看,並向鄰居求證,證實對方所言不虛,最後心軟撤銷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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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後洪警將原本已寫好的舉發資料,其中名字部分用橫線劃掉,改開另名闖紅燈的林姓男子罰單。林男收到罰單後,發現有重複填寫情況,因此向台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申訴,洪警因此被依《貪汙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圖利罪起訴,最高可能面臨5年以上有期徒刑、3千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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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地院審理後,洪警主張他與謝翁素不相識,當時對方請求別開單,還稱說機車是鄰居報廢不用的,他懷疑未掛車牌恐為贓車,於是前往向鄰居查證屬實。洪警還提到,他觀察到謝翁的確家境不好,平日靠拾荒度日,基於同情心才沒開單。
法院一審判決洪警無罪,檢方認為老翁是無照駕駛,員警沒有勸導裁量的空間,因此決定提出上訴。案件進入二審後,台中高分院上月中旬裁定駁回,維持無罪判決,全案定讞。至於洪警一度因為此案遭到停職,一審獲判無罪後已經復職,現在全案定讞,他也拿回停職期間的薪水,權益並無受到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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