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衛生局前副局長陳世璋、許景鑫涉被關說、圖利藥局業者,遭檢方起訴,一審判決無罪。二審今天認定2人圖利業者使其未遭裁罰,判刑1年8月、2年,許獲緩刑2年,可上訴。
桃園地檢署調查,桃園市衛生局前副局長陳世璋、許景鑫,兩人針對「新資生藥局」涉嫌陳列、販賣逾期感冒藥水案件,施壓下屬免罰新台幣3萬元而改為行政指導,涉嫌關說、圖利罪,民國107年1月11日依貪污罪起訴兩人。
檢方指出,陳世璋曾擔任藥師工會理事長,新資生藥局負責人的配偶曾任桃園市藥師公會理事及幹部,因此向藥師公會張姓秘書抱怨,張姓秘書後來向陳世璋告知本件藥局遭稽查違規情形。
一審桃園地方法院審理時認為,本案證據無法證明陳世璋、許景鑫兩人有商討新資生案,以及有態度堅決、明確的指示下屬免罰。
一審審酌,此案證據僅能證明陳世璋有與下屬討論能否改為行政指導等,不足以證明兩人有圖利的犯意,判2人無罪。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今天宣判,改依共犯對主管及監督事務圖利罪,判陳世璋1年8月;許景鑫2年,緩刑2年,均褫奪公權1年,可上訴。
二審指出,許景鑫、陳世璋分別主管或監督本案藥品稽查、裁罰事項,新資生藥局受稽查後,發現有陳列劣藥,依法應予裁處,並無行政指導空間,且藥局違反藥事法情節,與其他違反陳列劣藥案件,並無明顯不同。
二審表示,許景鑫在未附具體理由下,即指示「請檢討為行政指導」,且陳世璋自白在接獲張姓秘書來電,有轉知許景鑫,足以認定許景鑫、陳世璋有圖利新資生藥局的情形,許景鑫才會指示以行政指導代替裁罰,陳世璋則向下屬表明就新資生藥局案件,不予裁罰。
二審合議庭指出,陳世璋、許景鑫基於圖利的犯意聯絡,違法裁示為行政指導,雖然承辦人因知本件並無行政指導空間而未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以書面或言詞通知新資生藥局。
二審指出,陳世璋、許景鑫違反相同事項應予相同處理的平等原則,新資生藥局因而獲得特殊利益,即未於查獲時遭裁罰,且裁處權經3年時效已消滅,此均因公務員違背法令所致,因此構成貪污治罪條例所規定的不法利益。(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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